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机构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杭卫发[2004]224号 杭财社[2004]553号颁布时间:2004-07-02
2004年7月2日 杭卫发[2004]224号
杭财社[2004]553号
市级各医疗机构: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要求,有效控制医药
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职工奖
金发放标准与办法,切实切断医务人员个人奖金收入与单位业务收入的直接联系。现
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职工奖金的发放要根据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利于调动职
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控制医疗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的原则,按照职工岗位职责的
履行情况,结合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水平的高低和承担风险的大小以及收费项目
的实际消耗重新制定具体考核分配办法。不得单纯以业务收入(包括药品、检查、治
疗等)或科室收支结余的多少作为发放职工奖金的依据。各单位的考核分配方案报市
卫生局备案。
二、各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的年度奖金总额主要与本单位职工劳动生产率与综合目
标考核中病人满意度和患者例均费用情况挂钩,结合本单位的经济能力确定医院奖金
总额,其核定办法为:
1、当年医院病人满意度和患者例均费用达到目标考核要求的单位,职工奖金可
按规定幅度比上年增加(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当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平
均奖金水平确定增加幅度)。2004年市级医院在职职工奖金增加幅度为5%。
其中:(1)人均业务量增长的单位可另增加奖金总额。奖金总额增幅为人均业
务量增幅的50%。
(2)人均业务量比上年减少的单位另减少职工奖金总额。奖金总额减幅为人均
业务量减幅的50%。
2、当年医院病人满意度或患者例均费用未达到目标考核要求的单位,应严格控
制职工奖金总额。超过核定的患者例均费用水平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社保专户,专项
用于市级医院的建设。
其中:(1)人均业务量比上年增长的单位,职工奖金总额不得高于去年。
(2)人均业务量比上年减少的单位职工奖金总额按人均业务量减幅的50%减
少奖金总额。
医院人均业务量增(减)幅=人均门诊量增(减)幅*20%+人均出院人数增
(减)幅80%。
3、上年职工奖金总额,应剔除不合理发放的部分。病人满意度以市卫生局调查
结果为准。业务量和患者例均费用以单位统计上报与市卫生局抽样核实相结合进行确
定。市卫生局根据各医院救治危重病人数和开展三、四类手术量适当调整业务量。
三、各医院要在核定的奖金总额内结合本单位约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奖金发
放总额。在奖金总额核定之前,各单位按上年奖金总额的80%以内发放。对未经批
准,超标准发放奖金或以其他形式隐匿奖金数额,按违纪查处,并扣减下年度奖金总
额。
四、对按照规定要求发放奖金的单位,因价格政策等原因造成当年医院财务收支
相抵出现亏损的,可先在从本单位福利基金中弥补,福利基金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事
业基金历年节余中弥补。对完成综合目标情况好的医院,确因政策因素造成职工发放
奖金困难的,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视财力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五、各医院应按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职工奖金发放形式。不得以科室统领的形式
发放。职工奖金必须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科目准确进行核算。
以上规定从二OO四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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