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4]26号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浙财外金字[2004]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财金
[2004]42号)精神和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2004年将对党政机关用
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清理。为配合财政部制定合理的清退政策,
顺利开展清退和整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
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情况进行登记摸底。现将开展清理登记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范围
(一)清理登记的单位范围
这次清理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其他由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
(二)清理登记的人员范围
上述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调入调出人员。
(三)清理登记的购保范围
凡用公款为上述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
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均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清理登记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各部门、各地财政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清理登记
工作。清理登记工作主要以单位财务核查清理的方式进行。
清理登记工作,从2004年5月下旬到6月底,单位财务部门对用公款为本单
位或外单位的人员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情况进行财务核查。
此次清理登记工作主要是为财政部研究制定政策提供支持和依据,请各地、各部
门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填报《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单位财务核查登记表》、
《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登记表(按险种划分)》、《用公款购买个人商
业保险情况汇总登记表(按单位性质划分)》(具体表样见附件)。各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汇总当地情况后于2004年6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外债金融处
(联系人:郑可青;电话:0571-87058479;传真:
0571-87058475)。省级部门汇总本部门情况后,报送给财务归口的省
财政厅有关处室。没有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各地、各部门也要进行书
面说明。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此次全省范围内的清理登记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浙江保监局配合,进行统一领
导和部署。此次清理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清理
登记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要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领导
1.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领导,对辖内清理登记工作进行统一
部署,并按时完成汇总分析工作。
2.凡列入清理登记范围的单位,要求单位一把手重视、支持并亲自过问,主管
领导具体负责;要明确清理登记的意义、范围、方法和纪律要求,按时完成财务核查、
汇总上报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报财务核查登记表,并据此核实填报
汇总统计表,最终的清理登记报告要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后上报。
3.各地、各部门汇总报告要求全面反应所辖范围内清理登记的真实情况,特别
是对购买保险的类型、种类、保费资金来源及购保依据要明确说明。
4.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清理材料进行重点抽查。
(二)要保证清理登记的质量和时间
1.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组织实施,不走过场;
2.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展工作,不得拖延。
(三)要严明纪律
对不认真组织清理登记工作、不如实登记报告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甚
至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和财
会人员的责任。
附件:1.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单位财务核查登记表(略)
2.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统计表(按险种划分)(略)
3.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情况汇总统计表(按单位性质划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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