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4]10号 杭财社[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1-20
2004年1月20日 杭民发[2004]10号
杭财社[2004]1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救
[2003]20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
40%救济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镇户口的由每人每月350元调
整为365元,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4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城镇户口的由每人
每月300元调整为305元,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275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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