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专[2003]361号 杭财企一[2003]830号 杭科合[2003]139号颁布时间:2003-11-05
2003年11月5日 杭人专[2003]361号
杭财企一[2003]830号
杭科合[2003]139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 :
现将《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积极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一号工程”
的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
[2001]17号)和《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
[2003]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专
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
学位并随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留学人
员。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员必须是其在杭所从事研究开发、实施转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
主要参与者;如同时是企业主要经营者吁予以优先考虑。
2、申请人员所在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
生产和服务业务,并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
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其每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3、申报项目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和先进的技术水平。
4、申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资助标准
1、重点项目资助标准为单项15万元-2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申请人员从事
国家、部委(省、市)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项目,
并已成功实现产业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且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低于80万元。
2、优秀项目资助标准为单项10万元-15万元。优秀项目是指申请人员从事
的项目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项目已进入中试,短期内能够实现产业化,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且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3、一般项目资助标准为单项6-8万元。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员从事的项目具
有先进性,处在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且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
50%。
四、申报程序及管理
(一)申请人员在每年3月或9月通过所在企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并递交
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经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 :
1、《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员所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4、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
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5、申请人员所在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交当
年的财务报告)。
(二)由市人事局聘任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市人事局会同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的评价结论以及申请人员资格、申报项目或成果实施
情况、所在企业经营状况来综合研究资助项目。
(三)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科技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
由市、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同时予以配套资助,其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是区属企
业的,其配套资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获得市、区资助资金在前、国家和省资助资金在后的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
作配套资金,若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额的部分,由市、区予以补足。
申请人员原则上一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后再有新的项目或同时有多个项目,
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他种类的项目资(补)助。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人事局根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审定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
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
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
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2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
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
“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其他
1、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应依据本办法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成效进行跟踪管
理和监督。
2、资助资金专项用于留学人员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研发和实施,必须专款专
用,并由申请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管理和核算。一旦项目发生变更、成果停止实施,或
受资助人员不再从事原申报项目、成果的研发与实施,或受资助人员离开申请人员所
在企业,则将追回剩余款项。
3、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申报材料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申请人员所在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推荐申报出国留学人员
在杭创业资助资金资格。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