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5日 杭财行[2003]1049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现将省财政厅、公安厅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侦办经济
犯罪大要案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3]57号)转发
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并由公安机关承办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可比照该
办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申报经侦办案经费补助。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转发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侦
办经济犯罪大要案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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