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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办法》的通知

杭财综[2003]1011号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杭财综[2003]1011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强化监督,深化收支两 条线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监 察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继续清理银行账户的通知》(杭财综 [1999]字625号),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 账户清理检查的补充通知》(杭财综[1999]字770号)和市财政局、市监察 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纳入会计结算中心专用存款银行账户暂行办法> 的通知》(杭财综[2003]4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杭州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 他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银行账户验审。   第三条 财政部门二年对各单位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验审,主要验审各单位银行账 户的开立、变更、撤消、使用的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 凡属验审范围的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验审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其中: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代为填 报,单位归并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填报)。并附以下资料:   1、新设立或撤并的单位,应附单位成立或撤并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2、因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变更,已撤销的银行账户销户表复印件和变更情况的 说明;   3、各银行账户最近一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4、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纳入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管理统一核算的单位不得设置基 本存款账户。其专用存款户开设按《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会计结算中心专用存 款银行账户暂行办法》和《关于小额资金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单 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非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 位和各类临时机构不得开立各种银行账户。   第七条 纳入银行账户验审范围的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设置银行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财政拨款、 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2、专用存款账户。各单位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团费、 食堂专用存款账户;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撤消账户;其 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3、一般存款账户。各单位因银行借贷款需要可开设一般存款户,但只办理银行 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银行贷款 结束后应及时撤销账户。   第八条 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杭州市财政局行政 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审核章”后,才能到相应的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撤 消的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验审情况进行批复。对验审中发现的问题, 各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监督检查各单位银行账户开设 和使用情况,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规 定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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