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土资发[2003]93号、94号、95号、96号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02号颁布时间:2003-12-09
2003年12月9日 杭政办函[2003]3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省发展计划
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
发[2003]93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4号),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
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5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6号),确定于2003年9月18日起试行建
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其中浙土资发[2003]93号文件由《浙江省工业建设项
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5个
规范文本组成。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贯彻实施上述8个建设项目用地
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拓展我市用地发展空间,优化土地配置,减少占用耕
地的有效措施,也是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有力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
识对建设用地实施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
迫感。
二、加强协作,严格审批
实施控制指标,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各个职能部门,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计
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各类产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指标
用地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单位的建设规划和实际建设规模必须根据土地审批时约定
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或建筑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实施。对未达到建设指标的用
地单位,按实际投资额核算土地面积;对实际面积超过核算的部分,按规定标准加收
土地出让金。要求增资扩建的企业,如已使用的土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达不到供地审
批时的约定指标,其再次供地时,按投资额扣除已使用土地利用不足的部分。
三、严格考核,严处违规
自发文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不符合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等
审批;对尚在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前置审批以及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如不符合控制指标,
原则上要进行调整,达标后才准予建设。
从2004年1月1日起,控制指标执行工作将作为对各地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
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核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停止新增建设用地报
批等处理。
如试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计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汇编(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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