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意见
杭劳社工伤[2003]247号 杭财社[2003]853号 杭人[2003]334号颁布时间:2003-11-10
2003年11月10日 杭劳社工伤[2003]247号
杭财社[2003]853号
杭人[2003]33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杭劳险[2001]084号、杭财社
[2001]181号、杭人[2001]1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
以来,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
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现就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
件、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并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1、生育津贴(即职工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
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计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
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3)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2、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
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顺产(合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3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600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6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措施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
按下列标准支付:
放置宫内节育环 45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 65元
取残环、嵌顿环 85元
皮下埋植术 10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 55元
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10周内)100元
妊娠住院人工流产术、引产术(10周以上)450元
药物流产 200元
输卵管结扎术 1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 500元
输卵管吻合木 4500元
输精管吻合木 3000元
以上标准已包括床位费和所有手术费用,即手术前的常规检查费、术中的手术费
和材料费、术后的常规用药费等。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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