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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劳社就[2003]51号颁布时间:2003-02-18

     2003年2月18日 浙劳社就[2003]51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建 设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 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各地应在 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城镇集体 企业下岗职 工;?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和城镇 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3、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 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 年满40周岁,且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 岗失业的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严谨规范的工作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 放程序,切 实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严防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现象的发生。《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 编号,提供样本,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 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发放《再就业优 惠证》时,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的性质加以注明,据此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条件的对象,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享受税收扶 持政策”印章。?   二、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工作平 台建设工作,为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提供保证。已单独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 (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的,要进一步做好巩固和完善工作。尚未设立的,要按 照《若干意见》要求,在街道和劳动保障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机构,并在 社区聘用专门人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编制 部门确定,其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乡镇、街 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工作平台建设工作应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根 据“先缴后补”的原则,凭当地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出具有缴费证明,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由劳动保障 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发放。对企业(单位)招用省内其他市、县(市) 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 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 构审核,可按《若干意见》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 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就业困 难人员就业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证》或《失业证》 以及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当地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确认,从再就业专 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助。?   六、城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可持《失业 证》、《下岗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创业 培训、定向培训或委托培训及培训机构自主开发培训项目等方式。经劳动保障部门资 质认定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面对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同级劳动保 障和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按规定从再就业专 项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免费再就业培训质量和效果的督导 和验收。对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项目、日期、考核成绩、获得证书及享受 补贴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其《失业证》或《下岗证》上加以注明。?   七、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拨付办法及相关管 理,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   八、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组织实 施。中央和 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中央和省属企业集 团公司(总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配合地方共同做好所 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工作。在杭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 定由省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中央和省 属企业主辅分离创办经济实体的认定按《关 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若干意见》和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精 神,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进一步明确 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对各地贯彻落 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进展情况,省有关部门将于下半年组织联合检查。各地执行中出 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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