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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1-22

     2003年1月22日 浙政办发[200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 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现将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 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下简称“收费”,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附后)。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级行政事业 单位举办的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班,一律免收培训费,参加技术鉴定的,一律免收鉴 定费。    在国家限定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 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 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 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 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 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 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两级 审批的规定,未经中央和省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设立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 消。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经营 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自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收 费强行服务的行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再就业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 要按照最低标准收费。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 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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