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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库[2008]43号颁布时间:2008-09-18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

  (11)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其他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

  (5)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质量检测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特种刑侦设备(包括侦查取证设备、安检排爆设备、破拆救援设备、警械防护设备);

  (7)警用特种车辆(包括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暴处突类车辆)。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50万元货物项目的、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服务项目的、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工程项目的,其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基于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即将启用,2009年计划将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部分通用产品纳入电子采购试运行,并结合试运行情况逐步将“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项目中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警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等专用车辆),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空调(不包括中央空调)等产品纳入电子采购。电子采购的具体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上海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七)《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shzfcg.gov.cn )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 )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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