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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2008]34号颁布时间:2008-09-02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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