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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08]57号颁布时间:2008-07-24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府发[2008]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注销

  7月底前,请相关执收单位到市财税三分局或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票据缴销

  各单位应对取消、停征收费项目涉及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并将尚未使用的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三、收入退付

  对应当按月计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际收缴收入属2008年7月1日之后的部分,应做好退付工作。

  (一)退付要求

  相关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退付方案,明确退付流程及工作要求,避免误退、错退,确保退付资金及时退付至缴费对象;对已退付的资金要做好相应记录工作,以备核查。

  (二)退付方式

  1.对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项目,退付工作由执收单位通过系统向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

  2.对尚未纳入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收费项目,退付工作由执收单位向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原缴款凭证复印件);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退付手续。

  对以上收费收入中实行市与区县分成的收费项目,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填写书面退付申请(附退付资料),盖章后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应退付的市级收入部分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盖章后反馈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入退付,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市和区县应退收入全额在区县级收入中退付,其中:属于市级应退付部分,由区县财政局提供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市级收入退付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调库手续。

  四、经费保障

  (一)分级负担。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此次收费取消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相关执收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

  (二)平稳过渡。收费取消后,市编办将对相关执收单位的职责定位、人员编制进行梳理、调整。由于这项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了解单位机构、人员编制的变化情况,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提出过渡期的经费保障办法,确保正常工作不断不乱。

  (三)规范管理。由于2008年市、区县两级部门收支预算已经规定程序审批,此次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执收部门(单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对确需继续保障的经费,财政部门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预备费和追加预算等措施予以保障,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尽快审核批复。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保障经费必需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未经市财政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取消后,原收费收入安排的支出原则上不予保障。

  五、148项收费取消后保留的收费项目详见《截止2008年6月30日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沪财预[2008]59号)。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148项收费项目取消的后续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作废财政票据清理清册.doc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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