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08]31号颁布时间:2008-06-30
市财税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核发、年审,以及财政票据发放时严格把关,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