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教[2008]15号颁布时间:2008-03-10
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委):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