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8]13号颁布时间:2008-02-02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明确几项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1.认真汇总整理所属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并在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局域网报市局会计处。(具体格式见附表)
  2.每一单位至少选择1家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跟踪,全面掌握其2007年年报编制过程中的第一手资料,指导上市公司准确理解相关规定,确保按要求编制2007年年报。
  3.各单位应总结跟踪监管所属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相关情况,并在2008年5月15日前将总结通过局域网报市局会计处。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所属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2007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对2006年年报所提供首次执行日期初数的重大调整事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构成及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说明;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
  4.对于跟踪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益经验及相关建议与意见,及时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向市局会计处反映情况。

附表: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及所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