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利用档案收费的复函
沪财预[2005]97号 沪价费[2005]57号颁布时间:2005-12-28
市档案局、市规划局:
市档案局《关于申请调整上海市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沪档发[2005]18号)收悉。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档案保护费项目下分设利用一般档案和珍贵档案收费项目,对利用录音、影像、照片和图纸等档案的对象收取档案保护费。调整后的档案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利用档案收费的执收主体为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城建档案馆。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档案馆收费政策另行制定。
三、利用档案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和区县财政国库。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收费的函》(沪财预[2003]22号、沪价费[20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略)
2.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