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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操作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8-31

     2005年8月31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的 通知》(沪教委职成[2005]24号)要求,从2005年秋季起,对本市成人 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成人中专)新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现将《本市成人中等专 业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操作过程中有什么 问题,请与我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联系人:张福顺,联系电话:2311 6722)。 附件:关于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教 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成 [2005]24号)要求,从2005年起,对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新生统一实 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是指对成人中专学生入学注册、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送等 环节,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2005年新生入学后的两个月内,各成人中专须将新生信息以电子表格盘 片形式上报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盘片及操作说明由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另发)。    二、学校上报的新生信息,由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按照市教育考试院批准的成人 中专新生录取名册负责核对,对符合上海市成人中专学籍管理规定的入学者,予以注 册,同时按照规定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注册号,每生1号。凡经注册的学 生即获得本市成人中专正式学籍。    三、经注册的成人中专学生,从入学至毕业,均只有1个电子注册号。学生在读 期间的学籍管理,如留级、转学、退学等,其电子注册号随人流动。电子注册号由 16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为区号,第三、四位为学校号,第五至第八位为毕业年 份,第九至第十二位为专业代码(专业代码参照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试办专业目录代码),第十三、十四位为班级号,第十五、十 六位为学号。学生毕业时,其电子注册号将记录在毕业证书上,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 有效。    四、经电子注册的成人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休学、 退学等,学校应及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以保证学籍管理信息及时修正,使电 子注册能反映在读学生的实际情况,便于管理。其具体事务由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负 责。    五、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尽快建立上海市成人中专学生学籍查询系统,向社会提 供查询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六、成人中专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后,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出国等,需提供 学习经历及学历证明,学校应按规定给予办理。    七、2005年之前的成人中专在校生,其毕业发证工作仍由上海市成职教育中 心负责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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