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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1990]104号颁布时间:1990-12-10

     1990年12月10日 沪财农[1990]104号 各县(宝山、杨浦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经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0]165号文批准同意,现将《上海市耕地占 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发布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上海市 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凡属(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规 定减免范围内的纳税人(含三资企业)在办理申请用地的同时,均应向土地管理部门 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具体手续如下:   1.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报告,详细说 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2.持减免申请报告,到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填制《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减 税申报表》,盖章后,交由上越管理部门对填列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并盖章。   3.持减免申请报告、《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治税申报表》、项目建设可行性报 告、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计划部门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总平面图、规划部门 划地批件和土地部门建设用地面积勘丈表等资料,到财政部门正式办理减免,领取 《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减税凭证》。   4.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减税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用 地批准文件。   三、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按以下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财政部 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一千亩以下的,参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由各 级人民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超越权限,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其他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都无权批准减免税。否则,均视同无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资料,对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进行 认真审核,并按前条规定的减免审批权限批复纳税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管理,凡未经财政部门签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免 减税凭证》的,一律不发用地批准文件。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情况,经常采取自查、互查和专查等 形式的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结束后,应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 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六、对违反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 处罚:   1.对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胶行行规定》 第八条和第十八条执行处罚。   2.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五 倍以下的罚款。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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