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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制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库[2005]10号颁布时间:2005-07-26

     2005年7月26日 沪财库[2005]10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 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顺利推进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 下简称收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特对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 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制发的《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即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实施联调 测试后,一个月内应完成“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如因特殊原因 确需保留“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应书面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 核准。   二、凡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开设一个收 入退付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收费收入的退付。   三、凡开设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的预算单位,必须符合收费收入采用预收或押金 方式收取的,或频繁发生收入退付业务的。其他单位则采用财政直接退付。   四、收入退付备用金账户、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仍按《办法》 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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