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9日 沪府办发[1997]36号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本市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
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初步实现了“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遏制滥设基金、收
费项目和滥花乱支预算外资金的势头,奠定管理基础”的阶段性目标。为了巩固清理检
查成果,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
民银行、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财监字[1997]
22号]的要求,今年本市要继续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清理检查工作要继续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
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
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729页]]精神以及市委、市
政府的有关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重点抽查与惩治违纪、抓建制与促整改
同时并举的方式,努力实现“深化清理工作,巩固清查成果,促进制度落实,纳入规
范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今年清理检查工作继续由市财政、物价、审计、金融、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
施。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紧密配合。
要围绕整顿经济秩序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把处理违纪问题与处理责任人员更紧密地结
合起来。监察部门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
力度。涉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单位银行存款帐户事项时,各商业银行要
予以配合。要在认真总结1996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统一思
想认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提供查处线索,并积极为
新闻媒介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各参检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中,要把清理检
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安排进行。
三、今年清理检查工作要加强领导,逐级落实。
[一]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财政、物价、审计、监
察等方面力量,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和1996年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
纪问题较多、清理检查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在1996年没有进行重点清
查的单位中选择一部分进行抽查。其中,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的抽查面
不得低于30%。
[二]按规定,电力系统和地方各级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的抽
查工作,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直接组织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机构等方面力量进行。
[三]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抽查工作,由审计部门结合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一并
进行。
四、组织开展抽查,要以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贯彻落实
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1996年清理检查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无重大遗漏,上报的清
理检查统计报表有无瞒报、漏报等问题。
[二]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是否按规定纠正,包括应当取消或停止执
行的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等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资
金是否已全额补缴入库;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已全额缴入;有无继续越权设
立基金、收费项目等问题。
[三]按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
额地缴入财政预算,有无游离于预算管理与监督之外的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清理、归并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
定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专户,有无拖欠、截留、坐收坐支的问题。
[五]征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
“小金库”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是
否按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问题。
五、抽查工作采取同级抽查和上级抽查下级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
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都要按要求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上级抽查下级的重点
是公安系统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他单位。
抽查工作从6月份开始,8月上旬基本结束。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要
在8月底前向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抽查统计汇总表[另
行布置]。书面总结报告应当包括组织抽查情况、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
整改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情况、1997年抽查中发现的违
纪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按照市清理检
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的具体布置和要求,将抽查结果向同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
室报告。
六、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公室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照国家及本
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的,要从重从严惩处。
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准备并组织开展抽查的同时,要抓紧做好预算
外资金建章建制和规范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务院《决
定》,从加强预算外资金财务收支管理出发,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银行帐
户进行一次清理,所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帐户,实行集中
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各项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
和健全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和预决算审
批等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并继续抓好行政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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