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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收取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复函

沪财预[2005]14号 沪价费[2005]8号颁布时间:2005-03-23

     2005年3月23日 沪财预[2005]14号                 沪价费[2005]8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增加机动车道路停车费项目的函》(沪交财[2005]第58 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 44号令)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增加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项目,执收主体为陆上运输管理机构。 收费对象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场停车点上的机动车。   二、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一)试点区域内的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和区域范围按照市建委、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中心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 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05]74号)的规定执行。   试点区内道路停车场部分路段的白天停车时段可顺延至20:30,顺延路段的 夜间时间为20:30至次日7:30。具体由你局负责确定。   (二)试点区域外道路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 部门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 入按照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 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上述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实行。原本市公安系统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收费项目同时停止执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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