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中有关财政、税务问题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7]8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沪财外经[1997]8号   根据我局沪财外经[1997]7号文转发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门发出 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要求,经研究,现将 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实行联合年检中有关财政、税务方面的有关规定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联合年检对象   本市实行联合年检的对象为199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   二、企业报送部门   《通知》规定企业应向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分别报送联合年检材料。根据本 市情况,经研究,企业需向财税部门报送的联合年检材料一并报送至其主管税务部门, 由各主管税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三、联合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企业报送的年险报告书可为复印件。但字迹、数字须清晰,并 加盖企业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可为复印件,但需清晰。   5、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为 1996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不得为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指注 册会计师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1996年度查帐报告,亦不得为复印件。   6、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为复印件,但字迹必须清晰。因本市尚未开展财政登 记工作,故财政登记证(副本)略去。   四、联合年检程序   主管税务部门在收到所属企业报送的年检各项材料后,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对企 业报送的材料不符要求的,应予以退还,由企业重新填报后报送;符合要求的,应填 写“1997联合年检年报受理登记表”[附表一(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在 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及时退还企业,并填写联合年检审查意见反馈 书“A”[附表二(略)]。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拟不予通 过年检的,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不予盖章,并填写联合年检审查意见反馈书“B” [附表二(编者注:略)]。"联合年检审查意见反馈书"一般应在企业报来材料后的 10日内通知企业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报告书上已注明)。   五、违规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除应按财税 法规处罚外,还应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   1、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的;   2、报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又拒不改正的;   3、未按规定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帐册、凭证、或帐目混乱、核算失实,不能正 确计缴收入、税收,经责成限期纠正又未纠正的;   4、以营利为目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已构成违 法或犯罪正被查处的;   5、以各种借口,不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义务,并经 主管税务部门屡次催缴仍不执行的;   6、因各类涉税案件正被立案查处的;   7、有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行为的。   六、时间安排   联合年检工作通知要求3月15日结束,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 后,予以适当放宽,但最迟须于4月30日前结束。在工作过程中遇重大情况或政策 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联系人:外经处  宋其峥 63219610-3129、63236332       外税处  李存斌 64716060-4141、64715236   七、检查落实   由于联合年检工作量大、时间紧,各主管税务部门应在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的同 时,组织力量做好联合年检工作。市局也将组织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八、工作总结   各主管税务部门应在联合年检工作结束后,对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表三(略)]于 1997年5月15日前上报市局外税处和外经处。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