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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设立“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的意见

沪银计[1996]2097号颁布时间:1996-12-31

     1996年12月31日 沪银计[1996]2097号   近年来,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本市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等力度 的不断加大,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能力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帮助 困难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或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下称“两项标准”)按 时、足额地发放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 关于实行“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精神,现就设立“困难企业基本生活 费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当月发生亏损且累计也是亏损、职工月人均工资发放数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或全厂停产企业月人均生活费发放数低于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的本市国有企业,可 以申请“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贴息   “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的金额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人均工资或人均生活费 水平与规定的“两项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企业应采取积极的生产自救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困难。各种销售回笼款、回收 拖欠工程款等应优先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和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   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由财政、劳动、控股 (集团)公司三方筹集的经费支付,企业在计算人均发放水平时,应将这部分人数剔 除。   “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相一致。市 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贴息,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区、县财政给予贴息。   三、申办程序及时限   “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实行按季申请、审核,银行逐月审定的办法。符合 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在发薪日3周前向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本企业上一月度财 务报表、工资报表和其它材料。审核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后1周内完成审核、 盖章,交由企业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续。银行在接到“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 贷款”申请后,在2周内完成有关手续,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四、审核、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即市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和企业 (集团)公司会同市财政各分局审核;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区、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 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按贷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贷 款到期由借款企业主动归还,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汇总后,分别送市和区、县 劳动局备案。   五、贷款管理   “困难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系帮助困难企业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贷款,银 行应将其列入特定贷款科目,进行专项管理;所需规模,原则上先在现有贷款规模中 调剂安排,调剂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追加贷款规模;贷款利率,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执行。企业应保证将其用于按“两项标准”发放职工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补贴费, 不得挪作他用;审核部门应严格把关,仔细核实,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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