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保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发[1997]17号颁布时间:1997-08-29
1997年8月29日 沪社保业一发[1997]17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
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规定,现对本市企业1997年办
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按以下公式
计算:
S97=1997年3月底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本息储存总额×1.0425
+1997年个人月记帐额×1997年缴费月份(≤9)×1.0425
二、计发养老金的系数按本《通知》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及其工作年
限相对应的系数确定(系数见附表)。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在5077.0元以
下的,储存额按实际数额计算,系数均按5077.0元对应的工作年限系数确定;
储存额在5077.0元至9414.0元之间的,储存额按系数表上规定的档次计
算,不在规定档次上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计算,系数按靠档后储存额对应的工作年限系
数确定;储存额在9414.0元以上的,储存额按实际计算,系数均按
9414.0元对应的工作年限系数确定。
三、退休人员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以系数再除以120计算的养老金,
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不含按原国家规定可提高退休待遇所
增加的养老金)的,其增加额不得超过1995年底计发水平的28%。
四、退休人员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以系数再除以120计算的养老金,
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本人1995年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可给予补足。
五、合作社企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以系数再除以
120计算的退职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增加额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
水平的28%。原办法计发水平按《关于本市合作社企业1996年以后退休(职)
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三发(1996)21号]规定的
原办法执行。
六、其它问题的处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1997年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系数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