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社保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根据沪委办发[1993]80号文精神,现就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水平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6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此次增加的待遇分为两部分:   1.进入离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离休费72.50元 [含按沪社业二发[1997]27号文增加的离休金],从1997年4月1日起 执行。   2.一次性发放部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 560元;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40元;抗战前期 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20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0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480元。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原 资金渠道列支。   专此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