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保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关于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沪社保法发[1997]28号
根据沪委办发[1993]80号文精神,现就1997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平
均工资增长水平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6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此次增加的待遇分为两部分:
1.进入离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离休费72.50元
[含按沪社业二发[1997]27号文增加的离休金],从1997年4月1日起
执行。
2.一次性发放部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
560元;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40元;抗战前期
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20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50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480元。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原
资金渠道列支。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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