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的通知
沪委老[1997]字第034号颁布时间:1997-05-12
1997年5月12日 沪委老[1997]字第034号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发放
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护理费发放范围的基础上,凡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
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并年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也属护理费发放范围。
二、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
三、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沪委老(87)第085号、(89)
第031号、(93)第003号、(95)第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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