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7]11号颁布时间:1997-03-21
1997年3月21日 沪社保综发[1997]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
6号]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1997
年4月1日起,调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并相应调整单位缴纳的养老保
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4%调整为5%。
二、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记入个人
帐户数额的比例分别调整为: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6%,机关、全额预算事
业单位为8%,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