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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保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7]101号颁布时间:1997-04-07

     1997年4月7日 沪工总保[1997]101号   按照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7-25)关于继续落实解困政策和调整城镇居民 基本保障线的有关精神,现将调整1997年度本市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为275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 月19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 不能超过10%。   二、困难补助的经费按原渠道由单位福利费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 管财税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   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每月275元,配偶 每月19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每月收入低于470元的,补足到470元 (本人收入是指当年实行上一年度物价补偿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本市地区集体企业 “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的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经费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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