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7日 沪财会[2004]17号
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财企[2004]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速转知所属国有企业
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应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
的管理,抓好事前的备案工作,开展对审计报告的结果审核,及时跟踪和督促企业及
时调整错账,实施对审计报告的财政监管。
本通知实施后,原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
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1998)51号文]、《关于本市国有企业
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沪财会(2001)
13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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