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4日 沪财会[1997]119号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30号《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被兼并企业财产清查过程中坏帐的处理
对于被兼并企业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采用备抵法核算的,全部冲减坏帐
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然后按照清查结束日的应收
帐款余额和规定的坏帐准备比例提足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帐
准备”科目。
二、兼并方企业应付产权转让款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对确定的产权成交价,应区别其付款期限分别计入“其他
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或“长期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支付
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或“长期应付款——应付
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兼并方企业产权成交价低于被兼并企业评估
确认的净资产差额的处理
企业应增设“递延贷项”科目,将这部分差额记入“递延贷项”科目的贷方,并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冲减管理费用。
“递延贷项”科目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四、我局过去所发会计处理规定中与本文规定有不符之处,一律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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