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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上海市农业银行市分行、上海市财政局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供销财[1997]第173号颁布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沪供销财[1997]第173号   现将《关于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供销 财联字(1997)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 办理:   一、对供销社有关企业1991年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占用的贷款,由农行有关 行、部用特种转帐凭证在供销社流动资金贷款中划入“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损失贷 款”专户,凡有逾期贷款的,先从逾期贷款中划转。会计处理为:   借:××逾期贷款科目--××贷款人户(红字)   借:××贷款科目--贷款人(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损失贷款专户)   凡无逾期贷款的,从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中划转。会计处理为:   借:××贷款科目--贷款人户(红字)   借:××贷款科目--贷款人(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损失贷款专户)   二、1991年一次性削价商品损失,在1997年、1998年实行挂帐半息 两年政策,该时间内银行对该项损失挂帐占用的贷款按基准利率的50%计收利息。 1997年1-3季度,该部分贷款已计入利息收入,凡企业欠息的,除按基准利率 50%计入应收利息外,其余部分冲销,会计处理为:   借:751应收利息--××欠息人户(红字)   贷:401利息收入--××户(红字)   凡已收利息的,除按基准利率50%计入利息收入外,其余部分退还企业,会计 处理为:   借:801其他活期存款--××存款人户(红字)   贷:401利息收入--××户(红字)   三、一次性削价商品损失,由供销社有关企业在1997年、1998年,按 1991年实际削价处理商品销售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虚提利息分三次归 还该项损失所占用的银行贷款,第一次为1997年12月20日,归还损失占用贷 款的1/4,第二次为1998年6月20日,归还损失占用贷款的1/2,第三次 为1998年12月20日,归还损失占用贷款的1/4。   四、农行有关行、部与供销社有关企业应签订贷款补充协议,列明上述各项,共 同遵照办理。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供销合作社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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