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7]223号颁布时间:1997-11-28

     1997年11月28日 沪财企一[1997]223号   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 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通知》[国发(1997)9号]和财 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 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办法》。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 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7)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7)346号]精神,根据本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整体 素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总体要求,为切实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障所有者权益, 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把国家赋予企 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企业依法开展财务活动应当享有的财务自主 权不受干扰。同时,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督促企业用好财务自主权。   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企职责分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   2、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和国家财 政收入流失;   3、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主管机关   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的主管机关为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各级政 府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督措施,又要协调审计、税务、 监察等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要求,把企业财务管理提高到一 个新水平。   三、实施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   实施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包括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 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参照办理。   四、国有企业应健全内部财务监督体制   1、建立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投资主体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和经营业绩实行审计的制度。主管财政部门对经审计的企业年度决算实行财政批复办 法。   2、为强化财务管理在企业日常运行中的监控作用,国有企业应按照市委组织部、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规定,设置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并对 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客观,切实 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3、由投资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应根据企业集团内部企业组织 结构和资产管理形式,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确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范围。母公司 应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和内控制度,实行财务预算 办法和责任会计制度。   五、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应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的前提。所有国有企业必须按 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计划、协调、控制、考核等 管理的全过程和主要环节,制定若干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1、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   2、财务、物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   3、编制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4、财务分析制度;   5、资产筹集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6、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   7、固定资产,包括折旧、在建工程的管理制度;   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制度;   9、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0、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制度;   11、财务指际执行情况的评价和考核制度。   六、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企业财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对企业财务监督应包括企业财务管理 的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   1、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 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 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凡属一次、分期摊销的待摊费 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摊,分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 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 批准,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主管财政机关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 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的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 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3、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或发出 方法,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等,应按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企业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 的原因和理由,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执行。   4、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 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 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 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有关规定计入 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第二,企业应严格核算与关联企业的往来。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坚持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报 表报告制度。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活动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价 格。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应 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3、关联企业独立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经营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成果,要建立必要的报表 报告制度。   第三,企业应建立购销活动的内控制度。   企业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1、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 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2、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坚持往来货款结算制度。对符合规定采取“以物抵款”、 “以货抵款”的,企业应作为销售处理,依法纳税,并据此进行财务核算。对采用” 以物易物”的,买卖双方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中易出物按同类货物的市场 价格转作销售收入,依法纳税;易进物作为企业购入有关资产处理。   第四,企业必须采取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措施。   企业要根据资金的性质,额度大小等情况,建立必要的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1、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 监督资金活动。   2、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月 (季、年)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开设银行帐户以及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必须报主 管财政机关备案。   3、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 汇票等)。   第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产损失的报批制度。   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必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1、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包括盈亏、毁损、报 废等净损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复核, 按本市规定报批后,计入当期损益或冲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   2、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 认真审查,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3、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本市规定。对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企业 要制定催收计划,不得擅自列作坏帐损失,特别是由于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 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帐款,一律不得作为坏帐损失核销。   4、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担保,在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必 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严格审查被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程度。   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 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坏帐损失的鉴定审核程序进行 处理。   第六,企业应谨慎做好对外投资。   企业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1、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投资 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 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2、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详细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 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连续三年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的,主要经 营者必须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汇报。   3、企业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要进行清理,重大对外投资损失,要及时查明 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企业各项消费资金使用,须报职代会或董事会审批。   1、企业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 增长速度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实行计税工资后,工效挂钩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 工资总额和企业以前年度工资结余;非工效挂钩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 办法。   2、企业购置小轿车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和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   3、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等娱乐场所,购建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 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企业修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 营资金,不得高标准修建和高档装修。   第八,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企业应正确处理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关系,优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 转的资金需要,以技术改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合理确定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 模,防止盲目铺新摊子。   2、企业应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 保持企业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九,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程序进行利润分配。   1、企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后,可以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 大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并符合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   2、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 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不得提取公益金。   3、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1、企业年度决算报表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 机关在审批企业年度决算时,应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并有权对企业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   2、为全面正确地反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进一步符合权益性资本投资 控股的要求,反映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健全和完善企业集团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国有企业必须按本市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合并会计报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