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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资办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委组[1997]770号颁布时间:1997-11-05

     1997年11月5日 沪委组[1997]770号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 遵照试行,并请转发至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中如有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 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 理和监控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相信念,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   (三)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担任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 并有取得高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担任区县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暂代行投资主 体职能的主管部门厂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中级 职称,并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获得国际上专业权威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财会专业岗位上具有良好业绩的人 员,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职称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曾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曾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委组织部会同财政部门组建专门机构认定。在适 当时候,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一般应设专职,不得由公司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理班子成员或 财务、会计、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并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二)参与拟订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 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参与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重大决策活动;   (四)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送董事会;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 门报告;   (七)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董事会、 监事会的质询;   (八)监督、检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 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九)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必须 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十)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确保国有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对公司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董事会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须联签批准方为有效的主要事项有:   (一)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在限额范围内提取现金;   (三)通过银行办理限额范围内的转帐结算;   (四)在限额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处理;   (五)董事会规定的其它需要联签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细则,规定各项联 签事项的限额范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聘任、解聘和任期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也可由主管的组织干部部门向董事长 建议,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 织预审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或解聘决定。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与总经理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后,均应按本规定设置财务总监。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定期和任期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上级 组织干部部门参与。考核中要注意听取监事会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 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待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一般不低于公司行政副职,并报主 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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