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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39号颁布时间:1997-07-11

     1997年7月11日 沪府办发[1997]39号   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工作 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工作的意见   为了有效推动全市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的效率,积极发挥大型企业集团 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今年初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沪府办发 [1997]1号)。6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了本市第一批54家重点 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名单。现就做好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视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振兴上海经 济的一项战略性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应在以下方面作进一步探索:   1.着眼于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较强的大型 企业集团,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促使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以资产联结为纽带的母子公 司体制。集团母公司要积极探索增强投融资功能的方法和途径;集团子公司要建成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 的联合,连结和带动一批企业的改组和发展,形成规模经济,增强大型企业集团在国 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4.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确保国有 资产的保值增值。   5.加快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运作。   二、列入重点扶持大型企业集团范围的条件   1.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原则,已列入《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 与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支柱产业”和“新培育的支柱产业”的, 1996年销售额在30亿元以上,或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的;以名牌产品或良好 商誉为依托,能依靠科技开发拓展市场,在2000年使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 以上的。   2.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对面向全国和面向世界的开放型市场的产业中,能集中 优势资源,努力组成产业“旗舰”的。   3.凡已列入国家试点集团的企业,同时列入本市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享 受扶持政策。   4.对销售额和净资产虽然暂时没有达到沪府办发[1997]1号文规定,但 在各行业中有代表性、有全国市场、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且1995年- 1996年间市场扩张力超过20%,净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回报率超 过8%的,经批准也可列入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之列。   5.市政府特批的其他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   凡重点扶持的对象,原则上以实体公司为主。   三、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工作要求   1.市计委、市现代办要会同各有关综合部门加快把各项抓大扶强政策落到实处。   2.为体现权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凡列入扶持对象的大型企业集团,要率先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框架,抓好“三改一加强”,同时制定集团做大做强的具体规划和措 施,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现代力、。   3.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分管领导,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指导、跟踪扶持大型 企业集团工作,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各项数据情况报送市现代办。市现代办要会 同市统计局及有关委办建立跟踪统计体系,加强与各有关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总结经 验、发现问题。   4.对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实行优胜劣汰,各有关委办每年要根据市现代办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考核办法,对本系统列入扶持范围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一次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现代办;市现代办将会同有关综合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 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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