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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对本市公务员培训收取培训费的复函

沪财预[2003]23号 沪价费[2003]008号颁布时间:2003-01-29

     2003年1月29日 沪财预[2003]23号                  沪价费[2003]008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的函》收悉。根据《国 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 [2000]47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国务院125号令) 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对公务员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本市公务员培训可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在职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 晋升(升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和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上述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国家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如下: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费每人每期360元;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费 每人每期480元。   上述公务员培训为120课时,其培训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如果培训课时减少, 收费标准则按单位课时收费标准作相应递减。   公务员培训费包括考务费、补考费、培训证书工本费、自编讲义费。   (二)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3元。 培训课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报市 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核查。   (三)国家公务员(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培训参照在职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 费标准执行。   (四)教材费   根据培训计划要求设置的培训课程,其教材的提供应按自愿原则供学员选择,不 得强制代办。如果学员提出代办要求的,可按实际价格向学员收取,但不得加收其他 费用。凡培训计划中未例入的培训课程,其相关教材不得向学员搭售。   三、公务员培训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 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四、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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