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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5号 沪财预[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1-15

     2003年1月15日 沪价费[2003]5号                  沪财预[2003]2号   你局《关于申请上海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沪质 技监[2002]3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的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等单位收取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收 费标准,经一年试行后,运作良好,同意继续按每米8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压力 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   二、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和10个区县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具体单位 附后)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的执收单位。   三、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接本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到同级物价、 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标准登记和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上述收费执行期自2002年12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请 于执行截止期前一个月,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收的审批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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