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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4-18

     2003年4月18日 沪财会[2003]28号   为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 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 4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代理记账许可证开展年检工作。有关年检工作的具 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范围   本市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 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外,凡经批准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均应参加本次 年检。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自200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的资质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   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变动等情况;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应报送的资料   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下列材料:   1、2002年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本通知第三项第2至 4条的内容;   2、200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3、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   4、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表(一式两份);   5、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协议) 或自有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   6、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复印件、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工作或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经 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等相关资料;   7、代理记账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进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证件 资料。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方法和工作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税 务登记在本区、县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区、 县财政局在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上粘贴年检标识并将代理记账许可证(正本)、代理记 账年检表(一份)发还该机构。年检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在“上海财税”网公布 年检结果。   (二)区县财政局接到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及时检查报送的资料 是否齐全,如发现报送资料不齐的,应通知代理记账机构在10日内补齐。   (三)为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把好年检审核关, 认真审核代理记账机构申报的各项年检材料。   1、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通过年检,并通知其在一个月内 进行整改:    (1)不符合《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应具备的条件中(一)、 (二)、(三)、(五)有关规定的;   (2)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章和业务 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造成内部管理混乱的。   代理记账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接受新的代理记账业务。   2、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取消代理记账资格并收 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   (1)本次年检暂缓通过,而又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执业中违反《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沪财会 [2002]126号)的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给委托方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执业中弄虚作假,出借、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扰乱代 理记账业务正常秩序的;   (4)在代理记账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检材料或拒绝报送年检材料的。   上述不予通过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区县财政局应当上报经核实的材料以及其他 年检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批。   (四)各区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 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总结及年检情况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年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年检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主要做法;   2、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通过情况及分析:包括年检应参加户数、实际申报户数、 年检通过户数(一次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予通过户数;年检需整改和不予通过的 主要原因;   3、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代理记账机构的“专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 式在册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聘请的兼职从业人员。“兼职从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 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2、“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是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部门领导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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