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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医保局关于1998年本市医院医药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沪卫收[1998]7号、沪价行[1998]78号、沪财社[1998]11号、沪医保[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3-25

     1998年3月25日 沪卫收[1998]7号                 沪价行[1998]78号                 沪财社[1998]11号                 沪医保[1998]11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8年本市医疗单位(含企业、部队医院)的医药 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用总量控制   1998年以1997年的医药费总收入为基数,1998年度的全市医药费总 收入控制在比1997年递增15%以内,其中药品费用控制在比1997年增长 12%以内,同时公费医疗费用增长的幅度必须控制在总量控制的增长幅度以内。各 区县卫生局及各医疗机构具体总量(药品)控制指标,应根据服务量、均次费用、住 院天等指标和各单位不同情况由市卫生局核定后另行下达。   二、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外宾、华侨病房(医疗点)的特需医疗服务收入 和药费收入均不纳入总量控制范围。   三、调整部分医疗劳务收费标准,具体项目标准如下:   (一)调整挂号费收费标准:门诊挂号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0.5元、 1元、1.5元调整为1元、1.5元、2.5元;急诊挂号费从现行一、二、三级 医院的1元、1.5元、2元调整为1.5元、2元、3元。   挂号费由个人自理,离休干部的挂号费报销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即个人自负 0.10元,其余报销。   (二)调整诊疗费收费标准:门诊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4.5元、 5元、6元调整为5元、6元、7元;住院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7元、 8元、9元调整为8元、9元、10元。   (三)调整护理费收费标准:护理费从现行三、二、一级护理费4元、6元、8 元调整为5元、7元、9元。   (四)提高专家门诊挂号费及部分床位、手术、检查、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具 体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四、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下达的沪财行 [1994]109号、沪价费[1994]第183号、沪卫收[1994]第 28号《关于本市医院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中的其他各项 规定仍继续执行。对总量(药费)指标超过规定增长幅度的,由市卫生局予以收缴。   以上通知中的收费标准调整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医药费收入控制自 1998年1月1日起算起。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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