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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局、财政局关于本市房地系统有关征地包干费、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沪房地财[1998]205号 沪财城[1998]18号颁布时间:1998-03-27

     1998年3月27日 沪房地财[1998]205号                 沪财城[1998]18号   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 288号]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现结合本市房地系统的实际情况,对征 地包干费、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会计核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所)有关征地包干费的会计核算和处理:   1.征地包干费的核算   (1)征地包干费全部收入、支出分别在第204号“预收帐款”科目第108 号“预付帐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2)征地包干费以每一个征地项目分别在“预收帐款”科目、“预付帐款”科 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厂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 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征地包干管理费、其他设立三级科目(“预付帐款”二级科目 项下不设“不可预见费”、“征地包干管理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级明细“其他”科目是一个临时过渡科目,核算在征地包干协议签订前所发生 的预收各项征地补偿费、预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待包干协议签订后应即转入各项补偿 费的明细科目中归口核算。“其他”科目的余额反映未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预收、预 付金额。   (3)收入征地包干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XX项目 -XX费”科目。征地包产项目结束时,与“预付帐款”中的“征地包干费支出”冲销。   (4)支出征地包干费时,借记“预付帐款-XX项目-XX费”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征地包干项目完成,核销征地包干费支出时,借记“预收帐款-XX项 目-XX费”科目,贷记“预付帐款-XX项目-XX费”科目。   (5)每一个征地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征地包干费”应无余额。(除“不可预 见费”外,如有结余,转入“事业收入”科目。)   2.关于征地包干管理费的核算   (1)征地包干管理费不直接核算本级的费用开支,本级所需的费用开支列入 “事业支出”科目核算。   (2)征地包干项目完成结转“征地包干管理费”,收入时,借记“预收帐款-X X项目-征地包干管理费”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3)按规定比例支付上缴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和直属领导机关征地包干管理费 时,借记“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按收款单位设立二级明 细科目。   (4)按规定比例支付下拨乡、镇征地包干管理费时,借记“对附属单位补助”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年度终了,将“事业收入”、“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 属单位补助”等科目累计余额分别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借、贷方相 抵销后的余额转入“结余分配”科目,按规定进行分配。   3.关于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的核算   (1)“不可预见费”的使用范围,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国家建设用地费包干 使用办法》沪府发(1987)58号第十条和《关于重申国家建设统一征地中不可 预见费专款专用的通知》[沪土发(1994)4号]执行。   (2)“不可预见费”的收、支分别在第404号“拨入专款”科目第503号 “专款支出”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分别设立“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支出” 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年终“拨入专款-不可预见费”科目的贷方余额可以跨年度滚 存使用,但不得移作它用。   (3)征地包干项目完成结转“不可预见费”时,借记“预收帐款-XX项目-不 可预见费”科目,贷记“拨入专款-不可预见费”科目。   (4)支用“不可预见费”时,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并在503号“专款支出”科目项下设立“不可预见费支出”二级科目。   (5)年度终了,将“专款支出-不可预见费支出”科目借方累计余额转入“拨入 专款”科目冲销。冲销时,借记“拨入专款-不可预见费”科目,贷记“专款支出-不 可预见费支出”科目。   二、关于市、区、县土地费管理中心(所)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会计核算:   1.代征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解缴,在第209号“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中 进行会计核算   (1)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下按土地使用费、土地 使用金、国土统筹费、土地地租、带征地统筹费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项目设立二级 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收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 款-XX费”科目。   (3)解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XX费”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4)经财政部门核定提取业务管理费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XX费”科目, 贷记“事业收入”科目。提取业务管理费必须按解缴金额为基数。   (5)上级拨付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事业收入”科目。   (6)“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2.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解缴,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挪用   三、征地包干费、代征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会计报表另行布置。   以上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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