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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民防办公室关于调整民防工程收费范围的通知

沪价房[1998]第211号 沪财城[1998]49号 沪民防[1998]第89号颁布时间:1998-07-27

     1998年7月27日 沪价房[1998]第211号                 沪财城[1998]49号                 沪民防[1998]第89号   根据沪府发[1998]19号《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 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对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的执行范围作 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市新建的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平价房(即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建 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因受客观条件限制 而不适宜或无法就地修建人防工程的,经市民防办批准后,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其它民用建筑仍按沪价房[1996]第179号、沪财综[1996]046号文 件的规定执行。   二、用地范围内的原有民防工程,申请拆除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 费,或补建相应的面积。其中,对新建的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平价房(即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凭项目通知书,经市民防办公室批准后,免收民防工程拆除补 偿费,或免补建被拆除的相应面积。   三、对按规定配建的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停止 收取民防工程使用费,由所属区县民防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标准 由使用人进行维护。其中,属财政投资的公房区域内的人防设施,由市或区县民防部 门安排使用,并按沪价费[1995]第118号文件的规定,向使用人(租赁人) 收取民防工程使用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调整时间,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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