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财综[1998]24号 沪价行[1998]120号颁布时间:1998-04-23
1998年4月23日 沪财综[1998]24号
沪价行[1998]120号
你办《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沪府外办护
(98)第271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
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
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7)1122号]的规定,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在颁发内地人员因公赴港《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
称《通行证》)和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时,收取工本费和签注费。具体收费标准
如下:
1.办理两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45元;
2.办理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
3.办理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二、收取《通行证》工本费和签注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三、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市级
财政金库,支出由市级财政按预算划拨。
四、接文后,请即到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分别办理《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
证》注册手续。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