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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财基[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3-25

     1998年3月25日 沪财基[1998]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全面考核工作业绩、综合反映建设项目财务情 况的总结报告。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为加强基本 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 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的精神,经研究,从 1998年1月1日起,先在预算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试行竣工决算 审批制度,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仍由主管部门审核,待条件具备逐步实行审批办 法。现将《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转知所属遵照 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在上海财税咨询服务公司发行部(天平路179弄 3号楼104室)供应。 附件: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      1998年3月25日   一、列入本市地方全民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本规定编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两 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报表种类及内容。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竣工决算01表)。主要反映建设项目从建设起到 竣工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的总表,作为主管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审批表。   2.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决算02表)。主要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规 模、建设时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基建实际支出、主要材料消耗以及技术经 济指标等内容,用来考核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   3.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情况表(竣工决算03表)。反映建设项目从建设起到竣 工止的各种待摊投资概算和实际明细情况,用来反映与检查建设单位概预算和基建财 务制度执行情况。   4.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建设成本表(竣工决算04表)。主要反映建设项目 交付使用资产建设成本的构成和待摊投资的分摊情况,用来分析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 成本情况。   5.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决算05表)。主要反映建设项目建成 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明细情况,作为建设单位与接受 单位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户的处理,财产物资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基建结余资金的上缴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成立专 门机构或组织专门人员,对竣工项目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在未编报竣工决算之前,原 机构不得撤消,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 书、初步设计文件(或扩初设计文件)及调整概算文件,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 经过审核竣工结算,核实前期费用,正确分摊待摊投资,分析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考核投资效果,完整、正确、及时、清楚地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五、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各项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项 目竣工投产期间(未移交生产单位之前)所实现的收益等,将应缴财政的资金及时上 缴财政。   六、竣工决算的报批。建设单位编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市级国有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查 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浦东新区和区、县级国有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经主管 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浦东新区财政局或有关区县财政局审批。   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视同项目(企业) 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 再作为基建收入留成。   个别项目如果3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确有因难,经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作为建设单位核销财政性基本 建设投资与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要会同国有资产 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的审查、验证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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