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8]53号 沪价行[1998]322号颁布时间:1998-12-09
1998年12月9日 沪财综[1998]53号
沪价行[1998]32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
综字(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认真按照执行。
一、根据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研究决
定,本市文化部门收取的演出管理费[沪价涉(92)391号文批准]和公用事业
部门收取的客运管理费[沪价涉(92)354号文批准]予以取消。
二、除上述取消收费项目外,各区县、各部门凡有与取消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
基金项目也一律取消。有关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即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
《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手续。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8年10月10日 财综字[1998]1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
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及其系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
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第二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文化、公安、建设、旅游、广播
电视、林业、口岸7个部门。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
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严肃处
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第二批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
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
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取消的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文化 计划外演出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82号
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同上
公安 被装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0号
建设 出租汽车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9号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不含 同上
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
服务费或手续费)
城建档案保证金 建设部建办发(94)590号
城市规划管理费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70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70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70号
旅游 集中旅行社上交的宣传 国家旅游局旅财发(1991)第140号
推广费
广播电视 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
〔1992〕197号
电视节目许可证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95〕665号
有线电视台许可证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95〕665号
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95〕665号
许可证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95〕665号
广播电视频率执照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95〕665号
林业 植物检疫证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196号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196号
口岸 口岸管理费(国务院及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批
准的满州里、绥芬河、
二连、凭祥、东兴、
畹町、瑞丽、河口和
深圳等陆路口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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