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5-31
1998年5月31日 沪府发[1998]23号
为贯彻“科教兴市”战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
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推动上海新一轮产
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
业和技术目录,设立专门机构对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
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
定的有关政策。
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二、市和区、县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从1998年至2000
年,市政府安排6亿元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经
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区、县政府可结合
实际参照办理。
三、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该中心从事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
贮存、发布和推广,从事生产、应用领域需要科技攻关的信息的收集,建立科技界与
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并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政策咨询等提供“一门式”服务。
四、1998年至2000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返还项
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
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
费和供配电贴费;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视情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其中,90%返回企
业,10%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集中使用。项目的转让收益,其企业所得
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回项目拥有者。
六、在沪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
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校、所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
八、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六园”)孵化基地的建设,推进园区
的发展。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
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
九、属市政府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资助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一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必须向社会公开转让,并暂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政府资助。
十、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
高可达35%。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
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
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从事
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
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
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
除费用的规定。
十二、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经认定,
可予优先享受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该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
录计划。
十三、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经认定,准予其本人和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十四、提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
十五、组建上海市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委员会,该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任职
资格和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评审。对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晋升高
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将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
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
十六、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向人事部
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上海市科技功臣
奖”重点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
凡属应用性研究开发成果范畴而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科技成果,不予受理申请
市级鉴定;未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不予受理申报市级奖励。
十七、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市科委视情资助部分专利
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订。
十八、本市已颁布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若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