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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1999]21号颁布时间:1999-03-29

     1999年3月29日 沪劳保养发[1999]21号   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4月1日 起,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调整为760元,在职人 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企业和本人也可将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 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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