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4-28
1999年4月28日 沪财外经[1999]32号
近日,财政部颁发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
999)34号]和《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债字(1999)43号]。现将这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中严格按上述文件招待经财政部核定具有采购资格的本市公司
接到本通知后,速同我局联系,并在5月4日前到中国国债协会办理申领资格证书等
有关手续。
1.上海市财政局联系电话:63218230,63236332
传真:63232404
2.中国国债协会电话:68081171 68081172
传真:68084066
联系人:齐晓玉 陈立宏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财债字[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
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
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
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担限额(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需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二)成立10年以上;
(三)有多次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经验,近3年平均年设备进口额(到货额)
5000万美元以上;
(四)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信状况良好。
二、承担限额及其以上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除需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条件外,
还需具有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
三、财政部负责采购公司资格的审定。中央公司直接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地
方公司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后,向财政部申请
采购资格。财政部对审查合格的公司颁发资格证书。
公司申请采购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公司或地方公司的申请报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对地方公司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产
状况、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或招标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业绩,以及公司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和联系人;
(三)公司近3年设备进口金额(到货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公司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的批复(影印)件。
四、财政部每年对采购公司的资格进行复审。采购公司需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向
财 政部提交上年的采购工作情况报告。财政部对复审合格的公司确认其采购资格;
对不合格的公司视情况给予警告,或暂停直至取消其采购资格。
五、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政策性强,贷款国对采购有限制性规定,确定采
购公司需遵循下列原则: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财政部按照大中型项目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项目单位
的推荐意见,以及公司的业务特长、业绩、贷款项目的行业特点和贷款国的有关要求
确定;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在有采购资格的公司中择优委托一家公司,报
财政部确认;
(三)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日本、科威特等国贷款项目,根据中外双方约定的"
集中管理,集中采购,集中对外窗口"的原则,由财政部在有采购资格的公司中确定;
(四)跨省的打捆项目原则上由一家公司对外采购。
六、贷款项目经财政部审核后列入中外双方财政合作清单,并由财政部通知项目
申报单位和采购公司开展工作。
七、贷款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采购公司应当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双边贷款协议、国际贸易惯例和本规定进行采购活动。
八、日本、科威特贷款项目的采购,分别依循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采购导则》
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采购指南》进行。其它国别贷款项目应采用竞争性
方式采购,原则上应遵循下列办法:
(一)制定统一的询价书,向参与竞争的各供货商同时发出;
(二)依据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与合同条款进行商务谈判;
(三)在供货范围和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确定后,参与竞争的供货商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各自的最终报价;
(四)采购公司会同项目单位、设计部门进行综合比较后择优选定供货商。
九、采购设备和引进技术需严格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不得改变贷款的用途,不
得进口与贷款项目无关的货物。
十、贷款项目合同金额超过批准额度时,须由申报单位报财政部及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
十一、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
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
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它合同中的土建
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
十二、采购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在
采购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的时间、内容
和格式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贷款项目的采购情况。
十三、在项目单位选择采购公司时,采购公司、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
方式搞行业垄断或地方垄断。采购公司不得向项目单位以返还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获
取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十四、财政部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采购资格
等处罚。
十五、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4月4日 财债字[1999]43号
根据《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
以下简称《采购规定》]所确定的原则,我们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公司进行了
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公司名单及经营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一)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等4家公司具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
(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等5家公司具有除日本政府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国
别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
(三)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等28家公司具有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不含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
除上述公司外,其他以前具有采购资格的公司,自发文之日起不再承担新的贷款
项日采购业务,但正在承办的贷款项目和已办理委托手续并已在财政部备案的贷款项
目除外。
二、上述核定具有采购资格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在2个月内到中国国债协会
办理申领资格证书等有关手续。
三、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贷款协议的要求开展
采购业务,并及时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通报采购情况。
四、财政部将对采购公司资格进行年审。采购公司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通过
中国国债协会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采购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公司注册资本
金、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成套设备和技术到货额及承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
情况等内容)。财政部对年审合格的公司确认其采购资格后,由中国国债协会办理延
长资格有效期一年的手续。
五、今后有关单位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资格时,应按照《采购规定》
第三条中的有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到中国国债协会
办理申领资格证书等有关手续。
中国国债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月坛大厦南座五层
邮 编:100045
电 话:68081170 68081172
传 真:68084066
联系人:齐晓玉 陈立宏
附:采购公司名单
一、具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的公司:
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二、具有除日本政府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国别贷款项目采购业务资格的公司:
1.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
三、具有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不含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
务资格的公司:
1.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3.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6.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
7.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8.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
9.中国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10.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1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12.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13.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14.上海国际合作进出口有限公司
15.宁波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
16.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17.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8.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19.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21.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22.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3.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24.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5.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6.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27.大连泰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8.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