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3-30
1999年3月30日 沪财农[1999]3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措、预算、决算等
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54号]精神,制订了《上海市水利
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时发生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财政部门或有
关单位办理一次性缴库或划转手续。
附件: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54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水利建设
基金预算管理,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
1.凡已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
括养路费、电力建设基金、市政设施更新改造配套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
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上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数额
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2.对在交通及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中征收3%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
门直接向有关单位收取,征收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市财政部门和黄浦、南市、卢湾、静安区以外的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专门开设
“水利建设基金专户”,核算本级的水利建设基金收支。
4.各级财政征收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实际入库或进入专户收入的水利
建设基金划入本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黄浦、南市、卢湾、静安区征收的水
利建设基金同时也划入市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5.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可按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入库数提取2%的手续费。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每年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情况,编制下年
度本级“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并向本级水利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2.水利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计划,并
于次年1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属于本级直接使用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在同级
人代会通过计划后的一个月内下达水利部门执行。
3.凡需纳入基本建设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先核定年度预算,经计划部门对水利
部门初步审查后报送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批,再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
划。
三、关于预算执行
1.各级水利建设基金拨付时,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财政部门根据核定
的年度预算,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财政按有关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其中经财政
部门核定预算,并列入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
用款单位须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开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按规定填报用款申请,同
时附送有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水利建设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2.水利建设基金除用于水利基本建设之外的,属于本级的基金支出,由水利部
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水利建设单位拨付资金;属于补助下级的
基金支出,由下级政府或下级政府委托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上级财政部门、水利部
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追加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到
下级财政部门。
3.对于上级部门给予的水利建设基金补助,由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确定后补助
到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4.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
级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市政府沪府发(1998)54号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
禁挪作它用。
5.年度执行中,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较多的,由财政部门通知水
利部门和计划部门,水利部门可以根据超收的数额,申请迫加预算支出。其中,属于
水利基本建设支出的,需先根据财政部门核定预算,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的申请和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追加预算支出。
四、关于决算
1.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将上年基金收支情况编制年报报上级财政部门,具体
表式另行布置。
2.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后,各有关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财务决算,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各级水利部门要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财政部门
审批。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年度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五、关于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征集水利建设基金,保证水利
建设基金及时足额筹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监督水利部门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年度预
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
2.用于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实行建设资金与财务的全过程
跟踪管理。
六、其它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