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经委、计委、监委、审计局、纠风办关于取消空调和超计划用电加价费、降低供配电贴费和电度表保证金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综[1999]12号 沪价行[1999]第076号颁布时间:1999-03-23

     1999年3月23日 沪财综[1999]12号 沪价行[1999]第07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 定意见的通知》[国发(98)32号]、财政部《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 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98)119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98)2212 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取消空调加价费和超计划用电加价费两项收费、 降低供配电贴费和电度表保证金两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89)44号文批准收取的“空调加价费”和“超 计划用电加价费”两个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二、本市“供配电贴费”统一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 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附件一《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 贴费的暂行规定》[计投资(93)116号]执行。市计委《关于调整本市220 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标准的通知》[沪计投(95)200号]规定的收费 标准停止执行。   三、本市“电度表保证金”收取标准统一按华东电业管理局《印发〈关于电费、 电度表保证金制度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90)华东电计字第091号]执行。 市财政局、电力工业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电力工业局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及 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电度表保证金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区县、各部门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等费用一律予以取消。凡 继续收取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