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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建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政计[1999]420号 沪财城发[1999]12号 沪价行[1999]第139号颁布时间:1999-03-15

     1999年3月15日 沪市政计[1999]420号                  沪财城发[1999]12号                  沪价行[1999]第139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市政工程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 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批复》[沪府(1999)12号]的精神,现发布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归还新改建公路(高速公路除外) 和市区高架道路(收费高架、大桥、隧道除外)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根据交通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 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 999)12号文批准,对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 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为切实做好征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市或者进入本市的领有统一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 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等车辆, 应当缴纳通行费。   二、免征范围   (一)下列本市机动车辆,暂定免征通行费:   1.下列单位自用的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   (1)由国家财政部门直接核拨行政经费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 团体。   (2)由教育部门及党政机关举办并由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学校(不 包括学校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   2.在市区固定线路上行驶并执行市公交总公司统一票价的公共汽车、电车。   3.经市稽征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专用车辆:   (1)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讯车。   4.由国家预算内国防经费开支的军事装备车辆。   5.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   6.民政部门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的养老院、福利院等的生活用车。   7.经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临时免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上述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运运输的, 均应全额缴纳通行费。   (二)免征通行费的车辆,由车属单位向市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路主 管部门核准后领取通行费免缴证。   (三)对外省(市)进入本市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 医院救护车和有建制的执行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辆免收通 行费。   (四)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三、对下列本市机动车辆暂定减征通行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 应缴纳全额通行费:   (一)对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单位的自用货车和六人座以上的客车减半 计征。   (二)对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10公里以 内的按全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超过10公里不足20公里的按全额的1/2计 征,跨行公路超过20公里的按全额计征。   (三)领有本市学习牌证,不准载客、载货,供培训汽车驾驶员教学专用的教练 车,按自重吨位减半计征。   (四)经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临时减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四、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   (一)非本市机动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每辆每次收费标准:   通行费一律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核定自重吨位计 征;客车技核定载客人数(10人以下为1吨,以次类推)计征,双排座及以上货车 按核定的载客人数折合成吨位与核定载重吨位相加后的吨位计征,具体标准如下:   1.二、三轮摩托车(包括轻骑),每辆每次5元。   2.核定载重2吨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含小轿车、小吉普车、手扶拖拉机、三轮 机动车)每辆每次15元。   3.核定载重2吨(含2吨)以上至5吨(含5吨,包括大拖拉机),每辆每次 40元。   4.核定载重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包括铰接大客车),每辆每次90 元。   5.核定载重超过10吨以上部分,按每10吨(不足10吨以10吨计)为一 级,等级加收40元。   6.主车附带挂车,按主车计费标准加收40元。   外省市来沪车辆3个自然月以上的,按本市车辆通行费缴费标准缴费。   (二)本市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按费额征收的机动车,客车每月每吨70元;载货汽车每月每吨66.5元。   2.按费率征收营运单位的机动车辆按月营运收入总额的3.75%。   3.通行费票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到原征稽机构挂失后凭有效证明给予补证,每 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三)通行费免缴证收取工本费,每张10元。   (四)收费办法   为了方便客户,保障安全、以利畅通,便于征费管理,通行费的收取不在贷款路 段设卡,采取集中收费方式。   1.非本市的机动车辆,出入境各道口时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即入境车辆凭票过 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   来沪提取新车,返回原籍的车辆,在领用临时牌照时,按入境一次的征收标准全 额征收。   对经常出入境各道口的车辆,可发售“通行月票”,标准按15次/辆、月计算, 并定车使用。   2.本市领有牌证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向公路管理部门设置的各区、县的稽征机构 按协定预缴的方法办理缴费手续,或者通过银行按委托收款方式结算通行费。   五、收费管理   (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 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处)所属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 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通行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通行费。   (二)稽征人员一律佩戴中国公路稽征胸章执行公务、依法上路、上户,对有车 单位、个人征收通行费,并可以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通行 费缴纳情况的抽检。各种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必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收费站应按市物价局规定办理“上海市收费许可证”,收费必须使用市财 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并标明“偿还贷款”字样,通行费缴讫证应随车携 带。   (四)市通征办发现无通行费票证行驶的车辆,可视其具体情况,扣留其除行驶 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证件,必要时也可扣留车辆,并对当事人开具“公路规费 违规暂扣凭证”。   (五)通行费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六)通行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专款专 用。通行费每月收入于次月5日前由公路处全额解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收到款项后 在5日内审核、全额划拨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通行费专户。通行费的具体收支 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收取的通行费除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管理经费以外,其余用于市区 高架道路(收费高架、大桥、隧道除外)和新改建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建设 的还贷。通行费在本市出入境收取的2/5,与向本市车辆收取的6/7用于高架道 路,其余用于公路。   六、违规处理   (一)凡所持票与车辆牌照或核定吨位不符者,一经查出,除收缴所持票证外, 并按照核定吨位征收标准的两倍补票后才能通行。   (二)凡涂改、伪造票证者,按照应缴费额的5倍予以补票,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不准通行。强行通过者,按照应缴费额的10倍 补票。对妨碍执行公务,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拖、欠、漏、逃通行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处 理。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1993年市政府办公厅批转的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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